一、怎么定性开设赌场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
3、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开设赌场罪量刑的规定是哪些
1、开设赌场罪量刑的规定是:对开设赌场的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如何量刑
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针对开设赌场怎么认定主犯
主犯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五、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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