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案件回顾:有妇之夫李某与曹某在2010年相识并交往,于2011年生下一子李小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以购房款、现金等形式向曹某支付了巨额钱款。2014年,李某与曹某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李小华交由给李某抚养。李某将李小华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石某抚养至今。2019年5月25日李某死亡。李某去世后不久,曹某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李小华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14年与李某的协议;石某在清理李某遗物时发现了先夫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曹某的证据,准备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诉讼。却收到曹某以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传票。法院判决:案件性质为抚养权纠纷,本着有利于李小华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石某已抚养李小华近十年,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李小华的意愿,李小华愿意继续跟石某共同生活。法院还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明由石某继续抚养李小华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判令被抚养人李小华的抚养权归石某所有。律师点评:曹某和李小华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曹某与李某之姻亲,而石某和李小华是李某与李小华之间的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石某抚养李小华是经过其生母曹某书面同意的。本案中石某抚养李小华不但不违反《民法典》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恰恰符合《民法典》第1103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